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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赵明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凇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束,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尚捍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云,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