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执复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薛占信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占信,刘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执复32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薛占信。申请执行人:刘进英。复议申请人薛占信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薛占信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刘进英向临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821执3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薛占信的银行存款478712元。被执行人薛占信在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后以判决书内容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临猗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刘进英向临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临猗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系依法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薛占信以判决内容错误提起再审,依法不影响执行。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薛占信称:申请人与刘进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人因不服该判决书,且该判决书在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方面均有错误,申请人已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认为临猗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是错误的。本院查明事实与临猗县人民法院查明一致。本院认为:临猗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薛占信以不服生效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为由,要求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薛占信的复议申请,维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 王 宾审判员 :杨宗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