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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肖x郑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郑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刑初404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x,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被捕前住湖北省天门市。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郑x,男,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被捕前住湖北省天门市。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6)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郑x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舒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郑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肖x、郑x通过他人购买了非本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再通过广告部印制介绍卖淫嫖娼广告彩页,彩页上留有其购买的手机卡电话号码,先后在江苏常熟、昆山、浙江嘉兴、桐乡、安徽合肥、陕西西安、户县、咸阳、延安富县等地张贴该广告彩页,后有人打来电话需要嫖娼,其便要求对方先付钱,成功后其又伺机以保证金、退款等为由继续向对方要钱,成功或被拒后便和对方不再联系。1、2016年4月2日22时许,被害人王xx在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家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告人肖x、郑x张贴的小姐上门服务广告,并拨打了广告上预留的电话17080****xx电话号码称需要服务,后被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以该服务需要先付款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500元,后被告人肖x、郑x又在朋友“情情”的配合下以需要交保证金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1000元,最后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又以退款需要补齐现金支票面额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500元,共计诈骗被害人王xx2000元;2、2016年4月4日23时许,被害人聂xx在江苏昆山的一家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张贴的小姐上门服务的广告,并拨打了广告上预留的1708039****电话号码称需要服务,后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以该服务需要先付款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聂xx800元;3、2016年4月5日晚,被害人李xx在西安新城区一家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张贴的小姐上门服务的广告,并拨打了广告上预留的1708039****电话号码称需要服务后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以该服务需要先付款为由以现金打款的方式诈骗800元,后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又以需要交保证金为由以现金打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1000元,共计诈骗被害人李xx1800元;4、2016年4月7日凌晨,被害人何xx在西安高新区一家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张贴的小姐上门服务的广告并拨打了广告上预留的1708039****电话号码称需要服务,后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以该服务需要先付款为由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何xx500元;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作案4起,涉案金额5100元;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员依法扣押其非法所得现金2613元,家属主动退赔现金2487元,共计5100元,已向被害人王xx依法发还2000元、被害人聂xx依法发还800元、被害人李xx依法发还1800元、被害人何xx依法发还500元。庭审中,被告人肖x、郑x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肖x、郑x通过网上购买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在广告印刷公司制作卖淫广告卡,以隐瞒事实。对方打来电话要求先支付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其二人在江苏常熟、昆山、浙江嘉兴、桐乡、安徽合肥、陕西西安、户县、咸阳、延安等地散发卖淫广告卡。1、2016年4月2日22时许,被害人王xx在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家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告人肖x、郑x散发的卖淫服务广告卡,并拨打了广告上预留的电话17080****xx电话号码称需要服务,后被告人肖x、郑x以该服务需要先付款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王xx诈骗500元,后被告人肖x、郑x又在朋友“情情”(真实姓名不清,在逃)的配合下以需要交保证金为由,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xx1000元,最后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又以退款需要补齐现金支票面额为由,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xx500元,共计诈骗被害人王xx2000元,被告人肖x、郑x分得赃款15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情情”分得赃款500元。被告人肖x、郑x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xx陈述,2016年4月2日晚9时许,他在合肥的一家网吧上网,在上厕所期间看见墙上贴着一个金海湾的小姐上门服务广告,广告上留的电话号码是17080****xx,之后他就把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一个男子,称小姐上门服务一次500元,包夜800元,他给电话里说要服务一次的,对方男子说要先交500元保证金,让他先打款,称直接可以微信转账,他加了对方微信转账500元后让他开好宾馆把房间号报过去,小姐就会来。过了一会对方给他打电话称小姐已经到了宾馆附近,让他再交3000元的保证金,怕他对小姐有侮辱、拍照等行为。他说3000元太多了,最后商量成1000元,他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对方转账1000元。过了一会那个男子又给他打过来电话称老板不同意1000元保证金,必须要交3000元保证金,如果不交3000元就退款,他给对方说那就退款,对方称退款是现金支票退款,只有2000元面值的支票,让他再转500元过去,凑够2000元给他退钱。他当时实在无奈只能微信又给转了500元。钱转完后对方又称2000元的支票没有了,只有5000元的支票,让他继续补交3000元,这时他才觉得好像被骗了。当时觉得丢人也没有报警,直到延安的警察联系到他说诈骗他的人抓住了,他就来报了案。(2)被告人肖x供述,证实2016年过年期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他找到郑x商量一起出去骗钱的事,他负责接电话和前期准备工作,郑x负责打电话和取钱、张贴广告,随后在2016年3月20日左右,他通过网上购买了银行卡、手机卡、和印刷了一些招嫖的小广告,他和郑x开着车先后到江苏、浙江、安徽、陕西等地贴了很多广告。2016年4月2日,大约在晚上22时许,一个男子打来电话询问有没有上门服务的小姐,他给这个男子说有,一次500元,包夜800元,对方说要一次500元的,他就告诉对方先交500元保证金,然后开好房间,小姐随后就到。过了一会那个男子给他打来电话说房间开好了,问他怎么付钱,他说加微信,微信转账,这个男子加了他微信后给他转了500元,他直接在微信里把500元提现了。过了一会他让郑x打电话给那个男子说小姐已经到了宾馆附近,但是怕对小姐有侮辱、拍照等行为,让那个男子再交3000元的保证金,完事后给他退钱,(期间还让“情情”给那个男子打了一个电话称其就是上门服务的小姐,已经到了宾馆附近,“情情”也知道他和郑x是在实施诈骗)。那个男子嫌太多了,商量之后交了1000元的保证金。过了一会他又给那个男子打电话说必须交3000元的保证金,那个男子不愿意交钱了,就要求他退款,他告诉那个男子要退款也可以,他这里只有2000元的现金支票,要求对方在补交500元才能退款,那个男子又交了500元。然后他又打电话给那个男子说现在只有5000元的现金支票,让那个男子再给他打钱,对方好像也感觉他们是骗子,就再没有打款,他也在没有给那个男子打电话。事后给情情分了500元,剩下的1500元他和郑x平分后挥霍了。(3)被告人郑x供述,证实2016年过年期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肖x找到他商量一起出去骗钱的事,肖x负责接电话和前期准备工作,他负责配合打电话和取钱、张贴广告,随后在2016年3月20日左右,肖x通过网上购买了银行卡、手机卡、和印刷了一些招嫖的小广告,开着肖x的车和他先后到江苏、浙江、安徽、陕西等地贴了很多广告。期间他还联系了他认识的一个网友叫“情情”冒充小姐的身份诈骗他人。2016年4月2日,他们骗了一个男子2000元,大约是在晚上22时许,一个男子打来电话,肖x接的电话,开始骗了500元,过了一会他又打电话冒充送小姐的司机,让对方交了1000元的保证金,本来让交3000元,商量之后才交了1000元。他还让“情情”冒充小姐说到了宾馆骗取对方信任。最后肖x又打电话骗了这个男子500元。一共诈骗了这个男子2000元,给“情情”分了500元,剩下的他和肖x平分了。2、2016年4月4日23时许,被害人聂xx在江苏昆山的一家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告人肖x、郑x张贴的小姐上门服务的广告,并拨打了广告上预留的1708039****电话号码称需要服务,后被告人肖x、郑x以该服务需要先付款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聂xx800元;被告人肖x、郑x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聂xx陈述,2016年4月4日23时许,他在江苏省昆山市城北西路的一家网吧的墙上看见贴着一张金海岸休闲会所兼职小姐上门服务的广告,他就打了电话要求小姐上门服务,对方便说先要付款,他就按照对方的服务要求在微信上转了800元钱,过了一会一个女的给他打电话说人已经到了,让他在打30000元的保证金,他感觉被骗了,就没有再给对方打钱,对方也没有和他再联系,当时感觉这种事情丢人,就没有去报案,直到公安民警联系他,他才知道骗他的人被抓住了。(2)被告人肖x供述,证实2016年4月4日晚11时许,他接到一个昆山市的男子电话,询问他是如何提供服务的,他告诉这个男子小姐上门服务一次500元,包夜800元。这个男子对他说要包夜,他就给这个男子说要提前付款,这个男子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给他转了800元。过了一会他和郑x让“情情”给这个男子打了个电话,说已经到了楼下,让对方交3000元保证金,这个男子好像感觉他们是在骗人,就再没有和他们联系。(3)被告人郑x供述,证实2016年4月4日晚11时许,江苏昆山市的一个男子给他们打电话要求需要小姐上门服务,肖x接的电话,当时就让这个男子通过微信给肖x转了800元钱。过了一会他又让情情给这个男子打电话说人已经到了,让这个男子在交3000元保证金,这个男子没有交,也在没有和他们联系。3、2016年4月5日晚,被害人李xx在西安新城区一家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告人肖x,郑x张贴的小姐上门服务的广告,并拨打了广告上预留的1708039****电话号码称需要服务后被告人肖x、郑x以该服务需要先付款为由以现金打款的方式诈骗800元,后被告人肖x,郑x又以需要交保证金为由以现金打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1000元,共计诈骗被害人李xx1800元;被告人肖x、郑x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xx陈述,2016年4月5日,他在西安新城区一个网吧上网时,无意中看到墙上贴有找小姐服务的小广告,他就把小广告上面的电话号码记了下来(1708039xxxx)。到了晚上他将这个电话拨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称小姐上门服务包夜800元,需要交保证金,让他将钱打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帐号里(621569760000648xxxx),并说让他把宾馆开好了打电话,他把800元打到对方指定的账户里。对方收到后又说怕他对小姐有侮辱、拍照等行为,还需打3000元的保证金。经过协商他又给转了1000元。过了一会对方打来电话说必须交3000元保证金,他给对方说没有钱了,要求对方将之前打的1800退还,对方称退款要用2500元面值的支票退款,让他再补700元凑够2500元就给他退款。他感觉对方是骗子,就再没有给打款。(2)被告人肖x供述,证实2016年4月5日晚,他接到一个男子电话询问如何服务,他给这个男子说小姐上门服务,一次500元,包夜800元。这个男子说要包夜的,他说要提前付款,就给了这个男子一张中国人民银行的帐号和户名,这个男子就转了800元到这张卡里。过了一会他又给这个男子打电话说怕有对小姐有侮辱、拍照等行为,需要交3000元保证金,这个男子说太多了,经过协商这个男子又给卡里打了1000元。过了一会他又给这个男子打电话说必须要交3000元保证金,这个男子说算了,不需要服务了,要求他退款,他说退款可以,现在都是2500元面值的支票,让他再补700元到时候直接给他退2500元,这个男子不同意,他也再没有和对方联系。(3)被告人郑x供述,证实2016年4月5日晚上,一个男子打来电话,肖x接的电话先骗了800元,后他又冒充司机送小姐已经到了那个男子家附近,肖x又打电话骗了这个男子1000元。4、2016年4月7日凌晨,被害人何嘉豪在西安高新区一家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告人肖x,郑x张贴的小姐上门服务的广告并拨打了广告上预留的1708039****电话号码称需要服务,后被告人肖x,郑x以该服务需要先付款为由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何嘉豪500元;被告人肖x、郑x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何嘉豪陈述,2016年4月7日,他在宝鸡市高新大道新视觉网吧的墙上看到张贴的小姐上门服务小广告,他就打了广告上的电话17080****xx,接通后他告诉对方说是需要服务,对方称先要付款,他就按照对方提供服务要求给先付款通过支付宝支付500元。过了一会一个男子给他打电话说小姐到了,又让他交2000元的保证金,他感觉对方是个骗子,就再没有联系。当时觉得这种事情丢人,就没有去报案,直到公安民警联系到他后他才提供了报案材料。(2)被告人肖x供述,证实2016年4月7日,一个男子打来电话说需要小姐上门服务,他说一次500元,包夜800元并且要先付款,对方同意后在他给提供的支付宝账户里转了500元,过了一会郑x打电话给这个男子说小姐已经到了,需要交2000元的保证金,对方不交,感觉他们好像是骗子,就再没有和他们联系。(3)被告人郑x供述,证实2016年4月7日凌晨的时候,一个男子打来电话,肖x接的电话骗了对方500元,他又打过去说自己是司机,已经把小姐送到了,需要交2000元保证金,对方没有交也在没有联系。被告人肖x、郑x的上述犯罪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宝塔分局刑警队接宝塔分局柳林派出所移交案件,在包茂高速延安南出口查获两名外地男子驾驶一辆别克轿车,车内放有一万余张介绍卖淫嫖娼的广告彩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11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柳林派出所民警在包茂高速延安南出口盘查可疑车辆时,发现两名30岁左右的外地男子肖x、郑x,其二人驾驶的别克轿车内放有10000余张卖淫广告彩页,后带回刑警队讯问后该二人对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刑事案件指认笔录,证实二被告人肖x、郑x指认实施诈骗所有的银行卡、手机、卖淫广告彩页及现金。(4)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扣押作案工具农行卡、建行卡、中行卡、工行卡、邮政储蓄卡各一张、手机二部、现金2613元、广告彩页1万余张、黑色帽子一顶、笔记本一个。扣押别克牌凯越轿车一辆。(5)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肖x、郑x已将诈骗所得5100元全部退赔被害人。(6)证明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肖x、郑x在诈骗过程中使用银行卡的流水及支付宝流水。(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x生于1988年11月15日,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郑x生于1988年10月15日,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综上,被告人肖x、被告人郑x作案4起,涉案金额5100元。另查明,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员依法扣押其非法所得现金2613元,家属主动退赔现金2487元,共计5100元,已向被害人王xx依法发还2000元、被害人聂xx依法发还800元、被害人李xx依法发还1800元、被害人何嘉豪依法发还500元。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郑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介绍小姐卖淫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肖x、郑x的犯罪属共同犯罪,其二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诈骗所得的5100元全部退赔,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