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文义与张有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义,张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64号申请人孙文义,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有春,男,1970年2月2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2016年5月9日本院受理了孙文义申请执行张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张有春邮政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26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