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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文义与张有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义,张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64号申请人孙文义,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有春,男,1970年2月2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2016年5月9日本院受理了孙文义申请执行张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张有春邮政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26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