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苏亚杭与吕亚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亚杭,吕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574号申请执行人苏亚杭。被执行人吕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亚杭与被执行人吕亚军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吕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亚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亚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