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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游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游某某与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支付赔偿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在汉阴农商银行太平支行设有银行账户,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某某在汉阴农商银行太平支行所设账户内的存款在25487.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