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游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游某某与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支付赔偿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在汉阴农商银行太平支行设有银行账户,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某某在汉阴农商银行太平支行所设账户内的存款在25487.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