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539号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关于执行刘建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粤022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处罚金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根据主动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790元,已依法采取扣划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建平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ᅳ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