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兴益与被告靖远农商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民初1201号原告:高兴益,男,汉族。被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靖远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张世飞,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化金辉,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林,系该单位纪检检察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孝义,系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职员。原告高兴益与被告靖远农商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兴益、被告靖远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化金辉、王兴林、车孝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兴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6438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的退休职工,2000年至2004年的工资被无故克扣,2004年退休后向有关部门反映克扣工资的情况,经被告先后三次查账,都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被告具体拖欠原告工资明细如下:2000年拖欠5985元;2001年拖欠580元;2002年拖欠31291元,其中工资22847元,股金、分红8444元;2003年拖欠24196元,其中工资17156元、少兑现7040元;2004年拖欠2332元;以上合计64348元。2004年元月1号车孝义以原告的名义领了9900元,顶的条子不符合现实,条子还在车孝义手里;2003年8月30日的领条是一个假条子,金额为17787.07元,其中2001年2899.57元,2002年14887.50元,这个条子不是我写的,我也没有领过。被告靖远农商银行辩称:被告不拖欠原告工资,已经全部付清。2000年东升信用社有职工5人,每人领取了5985.60元;2001年支出福利费2900元,5人各分得580元;2002年东升信用社没有利润,所以也没有股金分红,2002年的工资全额领取了22155.50元;2003年原告领了22828.48元;2004年1月份工资是1600元,原告于2005年4月4日已领走。对于原告支付的所有工作有现金付款凭证、活期储蓄存款凭证予以证实。靖远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孝义辩称,原告当时欠了我的钱,也是打了条子的,我就把原告的钱扣走了。9900元是当时原告欠信用社的钱,我替他补上了,然后我就把他的钱扣走了。原告所说的假条子都是原告签字的,并不是原告所说的那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查账凭证两份、(2)领条一张、(3)收条一张。被告靖远农商银行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现金付出凭证、(2)现金付出凭证、(3)2002年度利润分配表、(4)2002年工资凭证、(5)2003年工资凭证、(6)2004年工资凭证、(7)退休文件一份。原告证据(1)属复印件,被告有异议,不予认定;证据(2)能够与被告证据(4)-③互相印证,予以认定;证据(3)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被告靖远农商银行证据(1)、(2)现金付出凭证无原告签字确认附件,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3)-(7)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诉讼证据的认定,对原告2000年-2001年度应得工资6565.60元(5985.60元+580元=6565.60元)未予以支付的事实予以认定;对2002年-2004年应得工资46583.98元(22155.50元+22828.48元+1600元=46583.98元)已支付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0年-2001年度应得工资6565.6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2004年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00年-2001年度应得工资6565.60元,并酌情赔偿损失1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生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附靖远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1.开户行:农行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城关分理处2.账号:273943010400015503.户名:靖远县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