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与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亚平、陈顺武、李艳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亚平,陈顺武,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代表人秦爱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法定代表人孙秋生,经理。被执行人王亚平,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高新滨河路。被执行人陈顺武,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春都新村。被执行人李艳,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依据本院(2015)老民金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亚平、陈顺武、李艳票据纠纷一案,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59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