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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保定瑞达铝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保定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保定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08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委托保定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5.29亩土地一块,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52.92万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拍卖的保定某有限公司占用的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石5.29亩土地的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某某。【被拍卖的土地的使用权自拍卖成交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建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