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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0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梅有良与赵宇、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有良,赵宇,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10429号原告:梅有良。被告:赵宇。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34-1号2门。法定代表人:吴伯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振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郭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该公司员工。原告梅有良与被告赵宇、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鑫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有良,被告赵宇,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振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有良诉称,2016年3月19日8时,被告赵宇驾驶辽A×××××号出租车行驶至沈河区××巷岗附近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本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赵宇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为维护原告作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该次受伤给原告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52014元、护理费4368元、误工费30970元、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7元,复印费50元,残疾赔偿金160000元(按照江苏省的标准进行主张)、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8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宇辩称,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是辽A×××××号出租车的实际所有人,李涛租用该车辆,我当天是替李涛的班,所以本次事故与我没有关系。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赵宇陈述经过属实,我公司与李涛签订了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由保险公司原告的损失后,其余合理合法损失先由我公司赔偿原告,赔偿后我公司另行向李涛追偿。原告每月工资超过3500元,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数额,并出具工资纳税的收据。如果没有该收据,我公司同意按照城镇误工标准进行赔偿。交通费应根据原告住院治疗及复查的情况给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8时,被告赵宇驾驶辽A×××××出租车行驶至沈河区××巷岗附近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赵宇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检查后,当天送至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4天,期间普食、二级护理,出院后原告多次在沈阳市骨科医院和如皋市人民医院复查,诊断休息至2016年9月25日。原告共花费医疗费52014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支付。原告系如皋市图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东北事业部总经理,××休期间未获得劳动报酬。2016年8月29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右下肢损失为九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840元。另查明,辽A×××××出租车归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由被告赵宇驾驶,李涛与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诊断书、医疗费收据、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赵宇驾驶辽A×××××出租车将原告撞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故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因案外人李涛与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庭审中表明先行赔偿原告后向案外人李涛追偿,此系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中应由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2014元的问题,经当庭质证核实,其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产生医疗费52014元,故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由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2014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2000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款系对受害人实际住院治疗期间饮食支出的补偿,现原告病历记载其住院治疗24天,医嘱均为普食,故本院对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对其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368元的问题,原告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本院对其需有人护理的期限和标准核定为一人24天。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护理费按照2016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为2441.28元(101.72元×24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500元的问题,根据原告住院治疗及门诊复查的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5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160000元的问题,因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且原告主张按照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148692元(37173元×20年×20%),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840元的问题,因此项费用属于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2000元的问题,考虑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确有伤残,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1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167元的问题,系合理支出且符合治疗需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复印费50元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30970元的问题,因原告持续误工至2016年9月25日,本院对其误工期限计算为190天。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故本院对其误工费按照2016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为19326.8元(101.72元×190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残疾赔偿金110000元;三、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医疗费42014元;四、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五、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护理费2441.28元;六、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交通费500元;七、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残疾赔偿金38692元;八、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鉴定费840元;九、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误工费19326.8元;十、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残疾辅助器具费167元;十一、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有良精神抚慰金10000元;十二、驳回原告梅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2367.5元,由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