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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占民申请执行姜忠生、姜子宝、姜子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占民,姜忠生,姜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崔占民,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姜忠生,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姜子宝,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崔占民与姜忠生、姜子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忠生、姜子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崔占民未能提供姜忠生、姜子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姜忠生、姜子宝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姜忠生、姜子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占民发现被执行人姜忠生、姜子宝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审 判 员 吕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