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5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宇翔与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翔,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464号原告刘宇翔,男,汉族,1995年10月4日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楼309室。法定代表人赵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翔与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青岛市崂山区,因此,请求将该案移交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被告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显示,被告注册地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楼309室,而涉案房屋所在地为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