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袁若天琊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若天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2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若天琊,曾用名袁磊,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26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若天琊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若天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耿×承接北京化工大学食堂翻建工程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2万元。二、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3月至5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唐×承接北京化工大学内工程项目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6.15万元。三、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5月至6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谢×承接北京化工大学空调维护保养项目、西校区绿化项目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万元。四、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5月,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范×承接北京化工大学拆空调、买中央空调等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万元。五、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5月,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周×承接北京化工大学体育场改造工程项目,为工人办理胸卡、施工保证金等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105万元。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袁若天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并认为被告人袁若天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袁若天琊当庭表示认罪,对于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袁若天琊对指控的部分金额辩解称系借款,对其余指控事实和犯罪金额,被告人袁若天琊当庭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耿×承接北京化工大学(以下简称北化工)食堂翻建工程的事实,并通过伪造印章和相施工合同、文件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耿×人民币1.2万元。二、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3月至5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唐×承接北化工多个工程项目的事实,并通过伪造印章和相关施工合同、文件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唐×人民币16.15万元。三、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5月至6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谢×承接北化工空调维护保养项目、西校区绿化项目的事实,并通过伪造印章和相关施工合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谢×人民币2万元。四、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5月,在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范×承接北化工拆空调、买中央空调等项目的事实,并通过伪造印章和相关合同、文件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范×人民币1万元。五、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5月,在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周×承接北化工体育场改造工程项目的事实,以为工人办理胸卡、施工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周×人民币1.105万元。被告人袁若天琊后于2015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赃款已被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一、第一起事实部分1、被害人耿×的陈述证明:大约是2014年11月的时候,我承包了中非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工地,袁若天琊通过我一个老乡严自方介绍,承包的我的工地的消防工程。2014年12月份的时候,由于工地没有自来水,没有暖气,袁若天琊说他有关系,能帮助把暖气和自来水接通,不过得疏通一下,这样他管我要了8万块钱,我分三次给的他,都是在我办公室给的现金。他说他找他妹夫办这事,结果到现在也没接通。这钱没有收条。他说他认识北化工国资处处长岳×和校长的老婆张×1,关系非常好。现在北化工学生食堂需要改造,问我这工程接不接,我说可以。2015年2月初,袁若天琊给我一张“通知”,说是让我组织人员入校先把学生食堂内的桌椅扳掉,但食堂的人根本不让我的人进。我问袁若天琊怎么回事,他说他去沟通,说他肯定能给我搞到手。2月中旬他又给我一个“开工令”,我一看是“北化工机电维修电梯养护工程”的开工令,我问他怎么没有合同,他让我先干着,合同后补,我就组织人,但他总是让我等着,等补签合同后进场。3月初的时候,袁若天琊找我说学生食堂改造工程项目差不多了,他说工程质量保证金他都交了,后来他给了我一张复印的收款单,是5万元的保证金收款单。3月5日的时候他拿来三个合同文本,一个是“公司资质文件”,一个是“北京市正粮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介”,一个是“北化工食堂翻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我拿着他给的合同到公司盖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海明的人名章。我把盖好章的合同交给袁若天琊,他过两天把盖有“北京市正粮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给了我一份,上面还盖着“北化工国资处、基建处监查专用章”的章。后来3月11日又给了我一张进场作业的“通知”,还给过我一张北化工北校区医院改造工程的通知进场作业的执行令,我还找人给我做了一个医院的规划图,花了4万元。这些事后发现都是假的,只有正粮公司简介和资质文件是真的。后来问了正粮公司的李×,李×说是袁若天琊说其舅舅是中日友好医院的党委书记,能帮李×投中日医院食堂工程,所以给了袁若天琊这些材料。我陆续给了袁若天琊20万元,当时也没有收条,他随时要,我随时给,给的都是现金。2、被害人耿×提供的通知、开工令、收款单和执行令,证实被害人耿×上述所称的相关通知、开工令、收款单和执行令的情况。3、被害人耿×提供的北京市正粮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介和公司资质文件,证实北京市正粮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情况。4、被害人耿×提供的盖有“北京市正粮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化工大学国资处基建科监查专用章”印章的北化工食堂翻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实其陈述所称的相关合同情况。5、被害人耿×提供的规划图证实其陈述中所称的校医院改造规划情况。6、被告人袁若天琊的供述证明:2014年年底,我通过朋友认识了耿×,他自称是“中非国际交流中心”的总包,负责这里工程的全部业务,就把消防的事情包给了我去干,我们双方也签了分包合同了,合同约定有40万元造价,但他没有给过我一分钱,都是我垫付的。在我们合作的期间我给北化工国资处科长岳×打电话,给人家拜年,聊了几句北化工食堂再造招标的事情,被耿×听到了,后来他一直问我这个,想要干这个工程。我跟他说清楚了流程,是需要招标的,中标有概率的,他说没事,就一心想干这事。当时他欠了工人很多钱,他的意思就是用北化工食堂改造工程的事当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先把年过去再说,让我帮他做这个事情。我就做了一套食堂改造工程的假合同给了他,没有投标。后来他拿着这些东西骗他的分包商说已经接了这个工程。这期间他给了我12000元钱,先给的2000元让我给他做假的中标合同、开工令之类的材料,后来他又觉得这个工程不错,又上心了,就又给了我10000元钱,是投标之前让我请关系人吃饭的费用,到后期他又觉得中标渺茫,最后都没有投标。二、第二起事实部分1、被害人唐×陈述证明:我是做个体建筑工程的,工作是在河北省雄威建筑有限公司,我通过老乡张×2挂靠在北京盛聚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这公司有资质。2014年10月底张×2在大郊亭桥一工地认识了一个叫袁若天琊的人,后来我去工地玩也认识了袁若天琊,他平时让我管他叫袁磊。他电话号码是189XX****XX。2015年3月10多号,他让我到朝阳区亮马厂他家,和我说北化工西校区有个校区改造的项目,问我想不想承包,说他找的学校内部的岳×和张×1,我说可以承包,他说需要钱去运作。说完没几天,张×2对我说他和袁若天琊、岳×、张×1一起吃了饭,岳×在吃饭时说确有工程,建议我们去做。3月15日我和袁若天琊在朝阳区大郊亭桥东侧工地内见面,我当时给了他现金2000元去运作。3月27日袁若天琊联系我说还需要1万元运作,我在机场建设银行内给他提供的账号×××的账户转账1万元,事后我才知道这个账号是孙柏保的,孙柏保在大郊亭工地管材料,孙柏保后来告诉我说袁若天琊用的是他的账号,3月28日袁若天琊让孙柏保取了两笔5000元,交给了袁若天琊。4月1日我和袁若天琊在朝阳区亮马厂内签署了一份北化工西校区改造的合作协议,合同内约定前期公关费用为10万元,之后我和袁若天琊到建设银行青年路支行,从我名下×××建行账户取了现金10万元在银行里给了他。5月1日袁若天琊给我打电话管我借人民币4.8万元,说手头紧,没钱了,给我一个账号×××,这钱是我让朋友张银汇的钱,他用他媳妇郑×的邮政储蓄卡(×××)给转的账,他汇错了,汇成了4.95万。打完钱后袁若天琊在我车上给我写的借条,写的是管我借51000元,多出的是利息。5月初他说有个北化工北校区的小区改造项目,可以把合同给我,但是之前管我借的49500元就当做这个项目的运作费了。5月10日袁若天琊到顺义半壁店找的我,说之前西校区的项目还需要2000元的运作费,我就给了他2000元。5月初左右他还给了我一份“北京政府采购网”下载下来的北化工西校区维修工程的招投标信息材料,还给了我一份北化工西校区的平面规划图。我5月份到花园桥中资大厦投的标,我投的是北化工西校区操场、篮球场、科技楼的改建工程,这是袁若天琊让我投的,他说这是岳×牵头开标的,保证中标。我们投标后,袁若天琊又给我提供了一张盖有北化工公章及领导签字的增项认证单,说准备由预算的400万增项到600万,后来我才知道这是假的。5月25日袁若天琊在北化工东校区基建处给了我一份合同,之后我拿回单位签字盖章后回到北化工给他,当时他拿着合同自己到的基建处楼上,过了会他自己下来了。过了二、三天,我和袁若天琊到北化工东校区基建处见面,他上楼后将北校区项目的合同拿来给我,上面已经签好字盖好章了。6月3日他还给了我一张盖有北化工基建处的公章的通知,内容为可以进场施工。6月5日我就买了一万来块钱的材料。6月11日他还给发了张北化工支付我公司工程预付款的网银假收据,是招商银行的转账电子回单。我没有收到北化工的预付款。这期间我让工人已经进到北化工西校区和北校区,工人和材料都准备好了但是没施工,西校区施工大约4天,6月15日我到北化工东校区基建处问合同情况,基建处和我说合同是假的,公章和签名都是假的,当时袁若天琊也在场,和我说这个不是他的问题,是他找的北化工内部的岳×出问题了。他和我说6月17日约在昌平退给我20万元,17日我到约定地点后,到下午就联系不上袁若天琊了,我就报警了。我总共给了袁若天琊163500元,其中114000元是袁若天琊和我说用于西校区项目的运作费,49500元是他之前管我借的钱,后来他说当作北校区项目的运作费。我在西校区和北校区材料花费人民币3万元、工人花费14万元。我提交一张40万元的发票,40万元是合同上约定的工程全款,发票是2015年5月30日我公司去税务局给北化工开的工程款的发票,我说将发票给北化工,袁若天琊说不用给了,之后出票公司一直催问我,让我赶紧把40万汇到公司账号,好把1万来块钱的税金扣除。我追问袁若天琊,他老是推脱。到6月10日左右,公司给我一份会计公司出具的资料交接单。我又找袁若天琊,他就在6月11日下午17时给我手机发了张招商银行的转账单子回单照片,但公司始终没收到这笔钱。2、被害人唐×提供的合作协议证明:被害人唐×与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4月1日约定双方对北化工西校区改造项目进行合作,双方前期公关各出资10万元,袁若天琊负责项目接洽并负责洽淡成功,洽淡不成功袁若天琊无条件归还唐×所有出资。唐×结算按总价的13%付给甲方作为利润分成。3、被害人唐×提供的北京政府采购网招投标信息资料、平面图和众和利盛(四店)销售单,证实被害人所称的北化工西校区维修工程相关情况和其所购买材料的情况。4、被害人唐×提供的北化工施工卡(临时卡)复印件证实施工临时卡的外观情况。5、被害人唐×提供的盖有“北京化工大学”印章的增项认证单证实被害人所称的相关增项情况。6、被害人唐×提供的盖有“北京化工大学基建处”印章的建筑物拆除合同和通知,证实被害人所称的相关工程协议和通知施工进场情况。7、被害人唐×提供的发票、资料交接单证明:发票显示北京盛聚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收到北化工付款拆除费40万元。8、被害人唐×提供的借条证明:被告人袁若天琊于2015年5月1日出具借条称其向唐×借款人民币51000元,于2015年5月3日前归还。9、被害人唐×提供的开户许可证、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电子回单显示户名北化工、尾号5285的账户于2015年6月11日向北京盛聚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转账40万元。10、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出具的客户交易查询材料证明:⑴户名孙×、账号×××的账户于2015年3月27日ATM存款10000元,3月28日取现两次,每次5000元。⑵户名唐×、账号×××的账户于2015年4月1日在青年路支行现金支取10万元。11、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双桥东路支行出具的账户查询材料证明:户名孙×、账号×××的账户于2015年3月27日存入10000元人民币。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顺义区半壁店支行出具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郑素华、账号×××的账户于2015年5月1日汇出49500元至账号×××的账户。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朝阳区杨闸支行出具的查询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袁若天琊名下×××账户于2015年5月1日自户名郑×、账号×××账户汇入49500元人民币。14、朝阳分局预审大队民警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经与郑×联系,其称2015年5月从其邮储账户汇出的49500元系其朋友唐×称借给一个人钱,后唐×已归还其该笔钱款。15、被告人袁若天琊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初的一天,唐×找到我,对我说他想干北化工西校区维护改造工程,因为他知道我认识北化工的人,我们每人出资10万元钱将工程拿下,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唐×在我家签的协议,协议的内容是人员、施工、安全标书唐×负责,我负责投标中标。之后我和他去朝阳区平房乡青年路那边的银行取的钱,唐×给了我10万元,给我之后他又说要出去办事身上没钱,我又给了他2000元,只剩下98000元钱。这98000元被我吃喝花了。投标日期我不记得了,是唐×准备的文件,在西三环紫竹桥东200米的一个大厦内,当时我、张×3、唐×我们三个人参加的,张×3给唐×做的标书。后来我知道没有中标,我告诉了唐×,将钱退给他,他当时说钱不要,只要北化工西校区改造工程,他还说不管我找的谁,到时候拿不下来就别怪他翻脸。2015年春天的时候我给唐×一份中标单位的承标合同,这份合同是假的,合同上的章和姜×、张×2、雷×、李×的签字也是假的,是我签上去的,我是为了拖延这个工程没中的时间,因为北化工有很多的投标项目,万一中了一个,唐×也不会老追着我。唐×给我尾号8072的账户汇过4.95万元,这是我从唐×处借的钱。我和唐×在2015年五、六月份还签过北化工北校区建筑物拆除工程合同,内容是唐×负责将北校区的校医院平房拆除清理,北化工付给唐×40万元,上面有北化工基建处专用章,是我用软件做的假章印在上面,北化工基建处处长姜×的名字也是写上去的。唐×拿走合同后盖了一个北京盛聚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拖着唐×,怕他到北化工闹事去。我还用电脑软件给唐×做了假的汇款电子回单,户名为北京盛聚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这是因为唐×跟我要北化工西校区的工程预付款,因为没有这个标,所以根本没有预付款,我就自己做了一个汇款电子回单,他接到单子以后的几天问我钱怎么没到账,我就对他说可能转账出了问题。唐×当时不要钱只要活儿,跟我算各类损失之类的共计30余万元,我没给他,后来过了几天他降到25万,我还是没给他。我一直和他保持联系谈还钱的事,中间有一个月没联系,之后一直谈。后来他报警了。我给被害人的增项认证单和合同都是假的,我伪造的。三、第三起事实部分1、被害人谢×陈述证明:我是个体干工程的。我是通过朋友张×2认识的袁若天琊,在2014年12月份大郊亭张×2办公室见过他,但没说过话。2015年4月份,张×2电话告诉我说北化工有个空调维护保养的项目让我去运作,张×2把我电话给了袁若天琊,袁若天琊打电话给我,让我到北化工买投标文件,让我做标书投标,他说他认识北化工负责开标的领导,基建处处长和国资处处长都是朋友,说他舅舅是朝阳区国资局局长,和北化工国资处、基建处都有关系,让我放心投标,后来我就去投标,袁若天琊让我把标书放在招投处后,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门口等着。后来我接到学校电话问我为什么把标书放在那儿不参加开标,袁若天琊让我说我有事先出去了,他还说这事不用我操心,包在他身上。6月10日袁若天琊拿了份北化工空调维护的合同给我,我回公司盖章后,到北化工东校区基建处见的面,见面袁若天琊和我一起到附近买东西花了人民币1600元,说是送学校唐老师的。之后袁若天琊自己到基建处楼上,过了一会他下楼后说合同已经交学校了。当时让我给他人民币1100元,说是办理学校出入证的钱,我在基建处楼下给了他人民币1100元,之后我们就分开了。6月13日我和袁若天琊再次到北化工基建处楼下,他自己上楼后将合同拿下来给我,合同上有北化工盖的章和一个姜×的签名,又让我给他300元,说是学校给我办保险的钱。之后我们去了他位于朝阳区亮马厂的暂住地,他说可以帮我联系一个北化工西校区绿化及停车场招标的项目,让我再找个人一起做,我将我老乡谢×1也叫过来了。袁若天琊让我们去北化工西校区找他,我们到了以后,袁若天琊没让我跟着,他让在门口等,他带着谢×1进了西校区。后来到6月13日,我们三人在袁若天琊的暂住地签了一个协议,约定每人出1万元,我当时没钱,袁若天琊逼着我当天一定要拿到钱,说岳处那儿等着,先打发完岳处再说。于是我带袁若天琊找我朋友石军堂借了1万元现金直接给了他,之后我又让我媳妇给我转账9000元,我在朝阳区大悦城附近农商银行从我名下账号×××的账户取了现金9000元加上我身上的1000元,给的他。他说这钱是他用于跑招标的费用,这两万元中的1万是我替谢×1出的。6月15日,我到北化工东校区基建处问,基建处处长姜×和我说合同、公章和签名都是假的,而且西校区的项目只能正常的网上招标,日期已经过了,我联系袁若天琊,他说6月17日早晨昌平见面将钱都退给我,我到了约定地点,等到下午就联系不上他了,我就报警了。袁若天琊的电话是189XX****XX。案发后我才发现当天袁若天琊带着谢×1去北化工西校区见另一个被骗的人范×,让谢×1冒充西校区保卫处处长。2、证人吕×的证言证明:我名下有一张农业银行的卡,尾号是3775。我认识袁若天琊,2015年春节期间,袁若天琊以做工程缺资金为由从我这借了39000元人民币,他还了我25000元,分三次给我名下的农行卡打款,有一次分别打了9000和6000元。3、被害人谢×提供的协议证明:被告人袁若天琊与谢×、谢×1于2015年6月13日约定就北化工西校区绿化及停车场招标进行合作,袁若天琊负责招标全过程,启动资金由三方共同出资,分别出资1万元,如果未中标,损失将由甲方全部承担。4、被害人谢×提供的盖有“北京化工大学基建处”印章的空调维护保养合同证实相关协议情况。5、被害人谢×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明:2015年6月13日,账号×××的账户无卡存款两笔,金额分别为6000元和9000元。6、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八里桥支行出具的账户主档查询材料证明:户名吕×、账号×××的账户于2015年6月13日存款两笔,分别为6000元和9000元。7、朝阳分局预审大队民警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经查询×××账户得知户名为吕×,后与该人电话联系,该人称认识袁若天琊,并称此人欠其钱。8、被告人袁若天琊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谢×通过张金彪找到我想投标北化工东校区空调维修保养的标,就是想接这个活,我就陪着谢×到北化工买标,期间谢×问我投标额是多少钱,我说不知道。过了一周左右谢×问我是否中标,我给了谢×一份北化工空调维护保养合同,合同上有北化工的章,至于是否有“基建处专用章”我记不得了,这是一份假合同,从网上下载的合同,章也是假的,我用电脑插件将北化工的章扫到合同上去的,姜×的名字也是我签的。我确实想给他找点活干,但是没中标,我就给他假的。谢×拿到合同后我就不知道他怎么做了。过了半个多月,谢×找到我说想要承接北化工西校区草坪停车场景观维护的活,我对他说我试试,我不懂草坪的事,他说有人懂,后来带来一个设计师还有一名男子。2015年6月份,我和谢×、谢×1定了一个协议,每人出资10000元公关北化工西校区绿化及停车场招标一事,谢×1没带钱就走了,我出资10000元钱,谢×出资20000元钱,共30000元作为我公关的费用。他给的钱我用来请客吃饭唱歌了。然而在一周之内的时间里,他又不同意做了,朝我要钱,我说过两天给,后来谢×就报警了。四、第四起事实部分1、被害人范×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2日,我朋友丰×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收空调的活,说是有三百多台,问我干不干。我同意了。于是他带着我去北化工西校区看了看,然后回到了朝阳区亮马厂村要签合同,当时我有事,就让丰×帮我签了。5月14日,我和袁若天琊(和丰×签订二手空调购销合同的人)到北化工西校区去折空调,他和我说手续没办下来,第二天再拆。5月17日袁若天琊给我打电话说在银行,说他的银行卡有点问题,让我给他的朋友转点钱,这钱从拆空调的钱里扣,然后我就用自己的银行卡给袁若天琊提供的账号(户名王×1,账号×××)转了5000元,5月20日,袁若天琊说北化工有两台中央空调要卖,让我给他5500元人民币,4000元是给学校领导的好处费,1000多块给学校。于是我在亮马厂村当面给了他5500元人民币。5月22日,袁若天琊又给我打电话,说王×1和人在外面出了交通事故,说王×1是北化工基建处的处长,让我给对方转点钱,说他等会把钱还给我。后来就又往那个账户转了5000元人民币。因为我在北化工的墙上看见过王明的照片和王×1三个字,所以我相信袁若天琊说的是真的,并且打钱时银行汇款机上也只显示×两个字。后来袁若天琊又陆续从我这拿了15000元人民币现金,每回都说自己没钱,先让我给他拿点钱,我也都给了。后来空调一直没拆,我就和北化工联系,大学的人说从来就没有卖空调的事,我就联系袁若天琊,他说6月17日在昌平见面把钱都退给我,17日我到了约定的地点,等到下午就联系不上他了。我就报警了。袁若天琊的电话号码是189XX****XX。后来我通过银行的补制回单发现账号×××是叫任×1,我没见过任×1,不认识他。袁若天琊给了我授权委托书,还给我一张增项认证单,以北化工名义给我开了一个进入校区施工的通知,都是假的。2、证人丰×的证言:2015年5月份,我房东袁若天琊跟我说,认不认识干工程的朋友,他那有几个工程。于是我就找我的朋友周×跟他说有个北化工运动场改造的项目,我把周×介绍给了袁若天琊,后来就是他们自己商谈工程的事,我没参与了。后来他又问我我说北化工有个拆空调的工程,让我帮他找人干,后来我就找了我朋友范×,后来因为范×有事,让我和袁若天琊在平房乡亮马厂485号袁若天琊家里签了拆空调工程的协议,签完协议后,袁若天琊非要交押金,于是我就给了他现金3040元。后来袁若天琊以要钱买点东西什么的各种名义向我要了15000元左右的钱。我给他介绍工程,他没有给过我好处。3、二手空调设备购销合同证明:2015年5月12日,甲方北京林月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丰×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二手空调,共计74台,总价15200元,交货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北化工西校区,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为袁若天琊。4、被害人范×提供的盖有北京朝月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清点说明和盖有北京化工大学基建处专用章的通知,证实材料显示北化工基建处同意北京朝月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入该校西校区进行拆除空调作业等情况。5、被害人范×提供的盖有“北京化工大学”印章的增项认证单证实被害人范×所称的相关工程增项情况。6、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朝阳新城支行出具的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明:2015年5月19日,户名范×、账号×××的账户存款5000元人民币,后转账支取5000元人民币。7、被害人范×提供的说明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奥园支行出具的补制回单证明:2015年5月25日,户名竹×、账号×××的账户向户名任×1、账号×××的账户转账5000元人民币。8、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八里桥支行出具的账户主档查询材料证明:户名×××的账号户名为任×1,该账号于2015年5月19日和5月25日分别存入5000元人民币。9、朝阳分局预审大队民警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经查询×××的账号户名为任×1,后与其电话联系,该人称认识袁若天琊,并称欠其20多万元,且经过法院判决。10、被告人袁若天琊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份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得知北化工西校区要更换空调,将拆下来的空调卖掉。我就问租我家房子的丰×有没有格力空调的代理权,当时我还给丰×一份北化工西区改造的清单价目表,因为我看过他给别人安装空调。丰×答应我后就去联系有代理权的人。找了一段时间没找到,这时北化工的人对我说旧空调要卖,我问丰×收不收,当时他说要,我说这事办起来有难度,要不给人家买几条烟,丰×给了我2800元钱,我去买的烟,之后我和丰×签了一份合同,内容大概是丰×收购北化工旧空调70台,每台1**元,合同上的北京林月阳升建筑有限公司的章是我按照开发票的公司花500元钱盖的这个公司的章,这个公司在什么地点我不知道,我肯定签字了。过了两三天丰×把范×介绍给我,说他是要收空调的,我带着范×去北化工看了空调,范×说能收。我给了范×一个假的增项认证章,内容是范×的工人可以到北化工西校区拆空调,上边的姜×、雷×、李×的签字是我模仿签的,章是我用电脑软件盖上去的,包括给范×的通知都是我做的假通知。雷×是北化工西校区管基建的一个负责人,李×是北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处长,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个认证单的事。期间因我朋友王×1向我借钱,我没有,就给范×打电话说“我有点事,你往我哥们账号上边打点钱”,这样分两次我跟范×借了10000元钱,都打在王×1账号上。后来北化工的人和我说卖旧空调需要招标,当时范×也在场,他说不收了,借的钱得还他。范×跟我要45000元,说是工人工资和车马费等,我说给20000元,他说不行,后来我就急了说爱怎么着就怎么着。五、第五起事实部分1、被害人周×陈述证明:2015年5月7日11时许,我接到朋友小风(具体名字不知道)的电话,说他房东在北化工有个运动场改造的工程,他自己做不了,问我做不做,我说可以。后来我们就约着小风的房东姓袁(具体叫什么不太清楚,是四个字)一块到北化工西校区看看现场。我觉得工程还行就同意干,姓袁的说这个工程他已经拿下来了,我们要干的话,得给他百分之十五的好处,我们也同意了。后来姓袁的跟我们说他的公司没有中标,先不和我们签合同,到时会以中标公司的名义来跟我们签合同。5月13日,姓袁的说要给我们工人办胸卡,我在朝阳区朝阳大悦城给了姓袁的1050元人民币,5月14日姓袁的就让我们工人进场,5月15日姓袁的又说要给工人办理保险和施工质保金,我在北化工西校区给了姓袁的5500元人民币。5月18日,姓袁的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有急事,问我借1万元人民币,于是我在平房乡亮马厂村把钱给了姓袁的。5月22日,姓袁的又给我发短信说他有急用,向我借钱,我在大山子建行通过银行ATM机给姓袁的提供的账户(户名李×1,账号×××)转账人民币1万元,后来工地一直没有开工,我们打电话向姓袁的询问情况的时候,姓袁的总是说快了。一直推脱。6月12日,有一支施工队也进入北化工西校区运动场改造现场,同时学校的负责人问我们是干什么的,谁让我进来的。我说是姓袁的包给我们的。负责人说工程没承包给一个姓袁的。我们就去找姓袁的,他说那个工程队只是干一些前期工程,后面的还是我们干。后来我们到北化工基建科了解到工程没有承包给姓袁的。我们找姓袁的要钱,他说6月17日到昌平水村桥那等他,他把钱给我们。到了后发现还有三个人在,都是姓袁的让我们来的,也是被骗了。我们给他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们就报警了。姓袁的电话是189XX****XX,他说自己叫袁磊,我看过他身份证,是四个字的,具体叫什么不清楚。2、证人丰×的证言:2015年5月份,我房东袁若天琊跟我说,认不认识干工程的朋友,他那有几个工程。于是我就找我的朋友周×跟他说有个北化工运动场改造的项目,我把周×介绍给了袁若天琊,后来就是他们自己商谈工程的事,我没参与了。3、北化工施工卡(临时卡)复印件证实该卡片的外观情况,其中有效期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25日。4、被告人袁若天琊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份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当时我和唐×没合作成,在此期间认识了周×,因为我有北化工西校区整体项目改造规划的设计,我就问周×能不能干西校区足球场铺草坪的活,他说能干。我就跟周×签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大概内容是我中标以后收取管理费,然后平推给周×让他去干这活。合同是周×拿来的,合同上边的章是代理发票的人通过快递方式给盖的,章名称是北京太阳升起建筑公司。我对他说工人得办胸卡才能进学校,周×给了我1050元,我给他办了21张进入北化工的胸卡,当时还没中标。这个标是我和唐×、谢×、张金彪一同于2015年5月份去投的标。他的工人就进入了北化工做了测量,过了有20多天,我跟周×说“我有点事,你先借我10000元钱,过些日子还你”,之后周×在一天晚上将10000元钱汇在我朋友李桥的账号上,后来因为没中标,周×没干成这个活,向我要20000元钱,他说他借了我20000元,其中1万是转账,另1万是给的我现金,但我只从他那借了一万,他说2万就不跟着唐×、谢×等人找我闹了。我答应了,说过些日子还他。六、综合证据材料部分1、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我在朝阳区大郊亭一个中非信息投资中心工地任项目经理,袁若天琊那时他经中心的工程老板耿×的朋友介绍承包了工地的消防工程。所以就认识了。而唐×是我老乡,经常到我那,就这样唐×也和袁若天琊认识了,袁若天琊那会儿叫袁磊,我是后来才知道他改名叫袁若天琊的。袁若天琊在聊天中讲他认识北化工的领导,是大学基建处的处长张×1,另一个是大学国资处的处长岳×。他说现在北化工要改造,他可以拿到北化工的工程。他带我和耿×去过北三环边上的北化工,我们到大学食堂看了看,因为袁若天琊说食堂要翻建,耿×打算做这个工程。后来袁若天琊给了耿×一个盖好北化工印章的食堂改造的合同。后来袁若天琊又让耿×投标电梯更换项目,找耿×说要钱运作,结果没中标,袁若天琊说我们报价太高,所以没中标,后来我们得知岳×和张×1根本不是什么领导,只是一般的科员。我们后来找到岳×,他说根本不知道这些事情,他说袁若天琊是中日友好医院院长的外甥。大约在2015年3月20来号,袁若天琊叫我、耿×一起吃饭,耿×请的客,吃饭的有岳×、我、袁若天琊、耿×、陈×1等六、七人,吃饭时,因为袁若天琊介绍我是项目经理,所以岳×给了我一份西校区改造投资的表,说学校的钱每年都花不完,让我们去投标,别的没说。后来我把表给了唐×,我说我和北化工国资处岳×一起吃了饭,唐×就相信了,之后找的袁若天琊操作西校区项目的事情。2015年4月1日,唐×和袁若天琊分别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签了一个合作协议,让我做项目经理,唐×说给了袁若天琊10万元。我印象中袁若天琊拿到这钱的第二天就到中非信息投资中心工地给工人发钱,因为我知道袁若天琊没钱,所以我就给唐×打电话告诉了他这一情况,问是不是他给的这10万元,唐×说不会的,因为袁若天琊说各出10万元给岳×运作西校区项目,所以不会动他的钱。5月份唐×给我打电话说接了一个北校区的拆除项目,我不让唐×接。唐×这次给钱了,拆除费是40万。没多长时间,唐×给我一份建筑拆除工程合同,我和唐×一起去的北京盛聚源公司,我把合同交给公司留档备查,从公司财务开了一张40万元的发票交给唐×,后来这40万迟迟没有打到公司账上,公司急了,催我要,我就催唐×,最后袁若天琊给唐×发了一张招商银行40万元的电子回单,唐×又传给我了。可公司说这钱没到账。我和唐×就去北化工基建处问,才知道基建处处长是姜×,合同和章是假的,名字也不是姜×本人签的。2、证人姜×证言证明:我是北化工基建处处长,自2011年到基建处工作。学校有东校区(朝阳)、西校区(海淀)和北校区(昌平)。我们学校没有北校区昌平学府路建筑物拆除工程、西校区改造工程和西校区拆空调工程。我们学校有西校区运动场改造工程,但2015年6月份已由北京百正威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签字代表是邱广艳。我不认识袁若天琊。2015年6月底或7月初,一批人来我基建处问一些工程合同的真伪。我们部门没有叫岳×、张心瑶和王×1的人。3、证人岳×证言证明:我在北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后勤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张×1和我一个办公室的。2014年10月,我当时在北化工后勤办,一个自称叫杨×的人要办一个学生调宿舍的手续,他说他是中日友好医院后勤的,自称是医院书记的外甥。他找过我几次,有一次我孩子生病了,我到中日友好医院给他打电话他不出来。2015年5月,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问我认不认识袁磊,说袁磊打着我的旗号,说袁磊认识我,这个人说他被骗进场后被人赶走了,这样我才知道他叫袁若天琊。我没有帮助过他办理学校工程,也没有接受他的相关吃请和礼物。4、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我在北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后勤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外联工作。我通过岳×认识一个叫杨×的男子,自称是中日友好医院的,我通过岳×要过他电话,准备去中日医院看牙找他,后来我没找他。第二天杨×到我们办公室找岳×,后来杨×帮我在中日医院挂的号,我自己花钱看的病。后来听说有人找过来才知道他叫四个字的名字。我没有帮助过他办理学校工程,也没有接受他的相关吃请和礼物。5、证人雷×的证言证明:我在北化工基建处负责学校内的工程管理,我不认识袁若天琊,不认识袁磊,不认识杨×。6、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在北化工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我不认识袁若天琊,不认识袁磊,不认识杨×。我接触不到学校工程的事。7、证人唐×的的证言证明:我在北化工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办公室工作,我不认识袁若天琊,不认识袁磊,不认识杨×。我接触不到学校工程的事。8、北化工保卫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北化工在任校领导没有金校长和札校长。9、证人张×2提供的北化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证实相关制度情况。10、证人张×2提供的盖有“北京化工大学”印章的介绍信、施工任务单和通知证实相关工程情况和施工认证进场情况。1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鉴定书和相关附件证明:经鉴定,检材1(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的《执行令》一张)、检材2(认证单编号为BH-2015-110108-05B的《增项认证单》一张)、检材3(编号为2015-BH-02标的《施工任务单》一张)、检票4(日期为2015年2月2日的介绍信一张)上的“北京化工大学”印文均是打印形成的。12、印章样本和工作说明证明:2015年10月14日,民警将被害人提供的盖有“北京化工大学国资处基建科监查专用章”和“北京化工大学基建处专用”的材料和北化工出具的印章材料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鉴定中心答复称上述送检印章因内容不同,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1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14日13时30分许,朝阳公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在朝阳区星河湾小区东侧路边将被告人袁若天琊抓获。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和四川省金堂监狱狱政科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证实被告人袁若天琊的户籍信息情况和前科情况,被告人袁若天琊曾用名袁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26日被刑满释放。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若天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若天琊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袁若天琊当庭就部分金额的性质所提出的辩解,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系基于对被告人袁若天琊有能力为其承接工程的错误认识而向被告人给付钱款,被告人袁若天琊对该部分钱款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依法应认定为具有诈骗性质,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若天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若天琊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有多次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手段行为,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被告人袁若天琊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袁若天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袁若天琊予以量刑,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若天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袁若天琊退赔被害人耿×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退赔被害人唐×人民币十六万一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谢×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范×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周×人民币一万一千零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兵代理审判员 何宝明人民陪审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