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凌国民与陈金太、陈威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国民,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金太,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威阳,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国民与被执行人陈金太、陈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金太、陈威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凌国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金太、陈威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金太、陈威阳银行存款人民币3220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