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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凌国民与陈金太、陈威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国民,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金太,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威阳,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国民与被执行人陈金太、陈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金太、陈威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凌国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金太、陈威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金太、陈威阳银行存款人民币3220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