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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胡守金与朱荣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守金,朱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胡守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朱荣兴,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胡守金与被执行人朱荣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35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18694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剩余未履行部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