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胡守金与朱荣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守金,朱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胡守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朱荣兴,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胡守金与被执行人朱荣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35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18694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剩余未履行部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