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滦平县福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福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507号原告:滦平县福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00873048M。法定代表人刘福洲,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组织机构代码:34767083-9。法定代表人董亮,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文,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清,男,1944年10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滦平县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滦平县福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福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福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790.00元,减半收取计27390.00元,由原告滦平县福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盖世杰人民陪审员 程沥淳人民陪审员 王 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