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6155号
原告:吴健明,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平圩电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
原告:王菲菲,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0996Y。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明、王菲菲诉被告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健明、王菲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健明、王菲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明、王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健明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