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建忠盗窃罪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忠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909号罪犯陈建忠,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38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4日押送福州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7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建忠在上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建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建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建忠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