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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谭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谭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且全部履行完毕。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6)珠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