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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7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国、郑元科等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郑元科,李伟,张国,郑元科,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5991号原告:张国,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郑元科,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区。被告:李伟,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张国、郑元科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郑元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均由原告张国、郑元科负担。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