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7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国、郑元科等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郑元科,李伟,张国,郑元科,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5991号原告:张国,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郑元科,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区。被告:李伟,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张国、郑元科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郑元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均由原告张国、郑元科负担。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