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诉韩吉朋、田秀燕、李秀荣、韩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韩吉朋,田秀燕,李秀荣,韩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14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负责人:李长营,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韩吉朋,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田秀燕,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李秀荣,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韩彬,住址:德州市。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吉朋、田��燕、李秀荣、韩彬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被申请人韩吉朋、田秀燕、李秀荣、韩彬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