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刑初121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绰号阿毅),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5月20日被原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又于2016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6)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经与买毒人电话联系,在厦门市思明区角滨路1号附近,将一包净重0.1克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价格贩卖给买毒人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上述毒资。此外,公安民警从买毒人唐某处缴获了上述毒品,从许某身上缴获了另外的净重0.1克的海洛因一包、净重0.07克��甲基苯丙胺一包及其用于注射毒品的针筒六支。案发后,上述缴获的毒品、毒资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归案后直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唐某的证言,案涉毒品、毒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毒品缴交凭据、被告人许某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强制措施手续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甲基苯丙胺0.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还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酌情惩处。此外,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某用于注射毒品的注射针筒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折抵一日,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注射针筒六支,由现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文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发、贩卖、运输、��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