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敬军、许利平、马刚与被告朱文胜、丁子兰、朱梦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敬军,许利平,马刚,朱文胜,丁子兰,朱梦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745号原告:马敬军,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许利平,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刚,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朱文胜,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丁子兰,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朱梦芳,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敬军、许利平、马刚诉被告朱文胜、丁子兰、朱梦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敬军、许利平、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辉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