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曾文广与冯标、高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广,冯标,高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914号原告:曾文广。被告:冯标。被告:高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广诉被告冯标、高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文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曾文广已预交),由曾文广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