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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中连与焦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连,焦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中连,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书平,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中连申请执行焦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连中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