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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吕建忠、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建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超人集团有限公司,吕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忠,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县前街2号。负责人梅秋儿,行长。原审被告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建忠。原审被告超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387号。法定代表人应正。原审被告吕云凤,男,194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上诉人吕建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原审被告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超人集团有限公司、吕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2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吕建忠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经常住所地在永康市,本案应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贷款人住所地在武义县,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