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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安某校华与刘某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校华,刘某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600号原告:安某校华,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刘某杰,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献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安某校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某校华承担。审判员  张殿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