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杜意光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意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055号罪犯杜意光,男,彝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开远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七日作出(2008)文某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意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杜意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338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2009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杜意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意光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次,2015年7月1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1月1日止。罪犯杜意光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意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意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至2031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