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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4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飞雪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振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481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振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飞雪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振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厚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沧,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飞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任振雪。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燕,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振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飞雪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福建省振通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6月2日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单后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福建省振通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在以上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振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筱锴审判员  吴晓炜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