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董国飞与朱根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飞,朱根良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511号原告:董国飞,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长,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根良,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董国飞诉被告朱根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董国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国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董国飞负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代理审判员 范培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