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董国飞与朱根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飞,朱根良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511号原告:董国飞,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长,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根良,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董国飞诉被告朱根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董国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国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董国飞负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代理审判员  范培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