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粉粉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文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粉粉科技有限公司,黄文章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642号申请人深圳粉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愚。被申请人黄文章。委托代理人龚云飞,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粉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粉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115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粉粉公司申请称,一、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认定粉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粉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4月27日,黄文章因工作期间处理私人事务被粉粉公司发现,要求立即更正。黄文章自2016年4月28日始即未到粉粉公司上班直至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黄文章的行为应属于自动离职,粉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仲裁阶段黄文章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黄文章未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黄文章与粉粉公司曾在2015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l日。黄文章在粉粉公司的工作时间只有大约11个月,不到1年时间。仲裁按1.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黄文章口头答辩称,一、由于粉粉公司仲裁时未到庭,仲裁缺席裁决,粉粉公司申请理由一实际为查明事实问题,并非法律适用问题。二、粉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黄文章伪造证据材料。请求驳回粉粉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粉粉公司在仲裁阶段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义务。仲裁采信黄文章的陈述以及其提交的证据,进而认定入职时间、离职时间以及离职原因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黄文章在仲裁阶段已经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综上,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1159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粉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粉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粉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