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690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台江区江滨西大道233号半岛国际2#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68598580。法定代表人:林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钦,女,1960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灵,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才审判员 薛爱平审判员 林远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