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鑫聚鈨商贸有限公司与张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鑫聚鈨商贸有限公司,张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161号申请人锡林浩特市鑫聚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香榭丽舍时尚天街2号楼1017号法定代表人:郑大被申请人张霞,女,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现住锡市大业金河湾。申请人锡林浩特市鑫聚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霞所有的蒙HT22**号大切诺基2985CC越野车予以扣押,户籍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1280704602016000001。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霞所有的蒙HT22**号大切诺基2985CC越野车予以扣押,户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