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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5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武汉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浩,武汉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浩,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武昌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女,该公司法务人员。上诉人汪浩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汪浩于2016年10月20日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汪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上诉人汪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霞审判员  申 斌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婧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