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志威与李会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威,李会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737号原告马志威,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建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会安,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威与被告李会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