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志威与李会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威,李会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737号原告马志威,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建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会安,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威与被告李会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