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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范保柱与邯郸市维纵投资有限公司、赵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保柱,邯郸市维纵投资有限公司,赵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333号原告:范保柱,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张场村人,现住。被告:邯郸市维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东环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赵昆,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昆,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冯小庄人,现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保柱与被告邯郸市维纵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保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保柱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1725.5元,准予原告免交。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