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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与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366号申请人: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王礼平,厂长。被申请人: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代权。本院受理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诉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2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的20000元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