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8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华与王锦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王锦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1052号原告:赵华,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秀,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告赵华与被告王锦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赵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华负担。审判员 邸贝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虹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