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泽学与赵开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学,赵开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596号原告:张泽学,女,1951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系原告张泽学之子),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赵开奎,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林(系被告赵开奎之兄),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张泽学与被告赵开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泽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学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张泽学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张泽学负担。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豆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