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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2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惠玲与肖凉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玲,肖凉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2024号之一原告:林惠玲,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肖凉飞,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惠玲与被告肖凉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