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远征与魏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征,魏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初2941号原告赵远征,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杞县。被告魏培军,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原告赵远征诉被告魏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万元,约定2014年9月12日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被告辩称:被告与张树杰合伙在长垣县承包房地产建筑工程,2014年8月13日经被告手借原告款50万元,该款未偿还是事实,被告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借原告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12日,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现金50万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远征借款5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云审 判 员 周景喜人民陪审员 陈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书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