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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3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峰与柏姝含、夏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峰,柏姝含,夏诚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3597号原告:吕峰,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于英,均系辽宁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姝含,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夏诚涛,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同上。原告吕峰与被告柏姝含、夏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3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每月按期还利息1.7万元(按月息1.7%)。从2016年3月起至今二被告未偿还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解除借款合同,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并2016年3月25日起按月息1.7%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户籍地为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13号,但现住所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80号,其行政区域归属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