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特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范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特字第00032号申请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英勇,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某某代理人李某甲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范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范某某系母子关系。申请人李某某诉称被申请人范某某小的时候就反应迟钝,不爱说话,不愿意和别人沟通,长大后和小的时候一样,情绪时而高涨,时而低弱,经常在外面挨打,本人不能正常维护自己的权益。XXXX年XX月在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故申请人李某某起诉来院,请求确定被申请人范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在审理中,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期)。2、被鉴定人因疾病所致,不能作出正确的、主客观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范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李某某为范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陈 言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梓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