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与时慧、李子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时慧,李子厚,王志,李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负责人:倪金文,行长。被执行人:时慧,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李子厚,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王志,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李淑霞,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时慧、李子厚、王志、李淑霞(2015)蓟民二初字第056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又长期外出不归,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永奇审判员 吴振国审判员 刘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元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