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0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学明与徐贵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明,徐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033-1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明,男,1972年8月1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贵春,男,1979年2月12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吴学明申请执行徐贵春民间借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1182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43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4300元,现本院依法调查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1182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祁兵审 判 员 任仁代理审判员 马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