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终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万利君与李蓬勃、车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蓬勃,万利君,车丽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蓬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利君。原审被告:车丽萍。上诉人李蓬勃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城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蓬勃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蓬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蓬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蓬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永忠代理审判员 赵 娟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