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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11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尚彦华与李凯、杨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彦华,李凯,杨铁军,马国权,遵化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张建利,王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107号之三原告:尚彦华,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凯,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杨铁军,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马国权,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团瓢庄乡骆各庄村。负责人:王建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凤凰东街19号。负责人:郁学峰,经理。被告:张建利,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王文勇,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北路9号。负责人:王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彦华与被告李凯、杨铁军、马国权、遵化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张建利、王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彦华治疗尚未终结,本院曾于2016年3月2日依法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