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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283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均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