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283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均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