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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邓军英与李增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增保,邓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增保,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武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军英,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武安市。上诉人李增保因与被上诉人邓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增保、被上诉人邓军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对借据是否是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利息是谁书写等事实没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增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暘 关注公众号“”